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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抽痰及 人工氣道管照護之執行場所及人員適法性案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60656號函辦
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106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函說
明四所述:「居家、特殊教育學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早期療育機構等」,
係屬例示性質,並未排除其他場域。爰口腔內(懸壅垂之
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僅係個
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由學校及幼兒園
非醫事人員執行,尚無不可。
三、經查,學校及幼兒園非醫事人員具體可執行之身體照顧服
務範圍及其相關專業訓練,於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辦理
之「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業已包含相關課程。四、學校及幼兒園非醫事人員執行個案身體照顧服務時,基於
照顧品質及被照顧者之安全,於執行「口腔內(懸壅垂之
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之行為
前,宜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及認證。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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