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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告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現場處遇原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臺教
國署原字第1135700582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校針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處遇有所依循,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代表
及學校代表共同研商,茲提供相關重要處遇原則如下:
(一)請依循並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
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
關配套同步轉銜)。
(二)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
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三)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四)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
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
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五)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
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
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六)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
(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
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
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
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
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三、為提供教育友善環境,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將持續辦理教師專業培訓,並透過逐年降低
特教班生師比,及增置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完善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和學習,落實融合教育之推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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